您當前位置:
行業新聞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解讀

發布日期:2021/5/26 11:08:23     查看次數:

    爲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行爲,保護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交通運輸部制定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22号,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爲便于社會公衆理解,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xiàn)将《管理辦法》的相(xiàng)關内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0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根據國辦發〔2009〕18号文印發的“三定”方案,明确我部負責指導汽車租賃管理工作。2011年,我部印發了《關于促進汽車租賃業健康發展的通知(zhī)》(交運發〔2011〕147号),提出了我國汽車租賃業的發展目标和加強行業管理的政策措施。随着經濟快速發展,人民群衆出行方式日益豐富,以小微型客車租賃爲主的汽車租賃市場不斷擴大,服務方式更加多元化,市場對服務能力的需求快速提升。與此同時,小微型客車租賃市場法規制度不健全、經營管理不規範、承租人權益難以有效保障等問題日益突出,社會關注度較高,亟需通過立法予以規範。2017年,我部和住建部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jiàn)》(交運發〔2017〕110号),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管理要求,取得了較好的實施效果,爲制定規章積累了實踐經驗。據統計,我國大部分省份已在相(xiàng)關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中體現(xiàn)了規範汽車租賃發展的要求,北京、重慶等地還出台了專門的政府規章,爲國家層面出台部門規章提供了有效的立法借鑒。

    二、主要内容

    《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八條,分别爲總則、經營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職責。除根據“三定”方案明确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外,結合各地承擔汽車租賃管理職責的部門不盡相(xiàng)同的客觀實際,明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

    (二)建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備案管理制度。按照深化“放(fàng)管服”改革要求,明确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實施備案管理。既對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提出了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等管理要求,也規定租賃經營者在辦理企業登記手續或者新設服務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後60日内就近向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并明确了備案應提供的材料、備案程序、變更備案等情形。

    (三)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活動。一是(shì)規範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接受委托提供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經營行爲,主要從依法收集和保護個人信息、提供優質安全服務質量、維護車輛安全狀況、建立管理檔案、落實安全生産責任、鼓勵辦理保險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二是(shì)規定了承租人的相(xiàng)關義務,包括持機動車駕駛證租賃小微型客車,随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按操作規範駕駛車輛,妥善保管車輛,依法接受交通違法處理等。三是(shì)明确了身份查驗的相(xiàng)關要求。四是(sh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強制報廢标準規定》等規定進行銜接,對租賃小微型客車使用性質和報廢年限進行了規定。

    (四)強化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活動的監管。一是(shì)規定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xiàn)信息共享和社會監督。二是(shì)建立了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和投訴舉報制度。三是(shì)強化行業自律。四是(shì)規定了相(xiàng)關的法律責任。

    (五)對租賃車輛使用性質予以規範。《管理辦法》明确投入經營的小微型客車應當經檢驗合格且車輛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爲租賃,爲了将租賃小微型客車與道路運輸經營車輛區别開來,《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車輛行駛證登記爲租賃的小微型客車不得擅自用于道路運輸經營。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先按照道路運輸經營相(xiàng)關管理規定辦理行政許可和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手續。

    (六)明确不得随車提供駕駛勞務。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随車提供駕駛勞務,其經營邊界将與出租汽車、包車客運等實行許可制的道路運輸方式高度混淆,不僅會沖擊出租汽車、包車客運市場,而且可能成爲租賃經營者開展非法營運的制度漏洞,所以在借鑒山西、黑龍江、湖北等地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管理辦法》明确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随車提供駕駛勞務,并對違法随車提供駕駛勞務的行爲規定了相(xiàng)應的法律責任。

    (七)合理規範平台公司的活動。爲發揮自身技術優勢和避免重資産化經營,部分平台公司通過建立小微型客車租賃信息平台,爲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平台公司雖然參與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活動,但(dàn)并非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當事人,所以《管理辦法》未将平台公司作爲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單獨的一類主體進行特别規範。但(dàn)考慮到平台公司的活動可能影響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質量,所以《管理辦法》也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委托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行爲進行了規定,要求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電子商務、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收集相(xiàng)關信息和數據,嚴格保護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維護網絡數據安全,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xiàng)關監管工作。